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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公布2008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08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的公告

2008/6/18

            
2008年第41号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2008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1)和《2008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2)予以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和《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特此公告。
   
   
   
      附件:1.2008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08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附件的具体内容请登陆海关总署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查阅)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