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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决定令

2014/2/18

            
第212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3年12月9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25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通知,“ATA单证册调整费”正式取消,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157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删除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ATA单证册持证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交纳调整费。在我国海关尚未发出《ATA单证册追索通知书》前,如果持证人凭其他国海关出具的货物已经运离我国关境的证明要求予以核销单证册的,海关免予收取调整费”的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本决定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