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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强化外债统计监测,防范外债风险,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以下简称《通知》),并自2013年5月13日起实施。
在积极防范外债风险的基础上,《通知》对现行外债登记管理流程进行优化,简化了外债登记管理环节,取消了部分外债管理审批事项,除外债签约登记外,外债账户开立、资金结汇和还本付息等均由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审核办理。调整后的外债登记管理主要便利内容包括:
一、区分主体管理,便利外债借用还。
《通知》按债务人类别实行不同的外债登记管理方式,其中债务人为财政部门和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以下简称为非银行债务人)应在外债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或备案手续,合同发生变更,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债务人不再发生提款时,非银行债务人应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手续。对于不通过境内银行办理资金收付的,非银行债务人发生外债提款、还本付息额和未偿余额变动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备案手续。
非银行债务人的账户开立、关闭、办理外债提款、结售汇和偿还等手续,均可由银行审核相关材料直接办理。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外债资金用途应当符合外汇管理规定;购汇偿还外债,应遵循实需原则。
二、拓宽担保途径,便利企业融资
明确了符合规定的债务人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时,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境内借款接受境外担保的,可以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中资企业办理境内借款接受境外担保的,应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外保内贷额度。
《通知》的出台,在简化外债登记管理的同时,外汇局将依托2013年5月13日上线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强化外债统计监测分析和非现场核查,积极防范外债风险,并对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的行为明确了有关罚则。更多的文件和操作指引请登录互联网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http://www.safe.gov.cn/了解。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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